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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南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4-01-05  来源:省工信厅  浏览次数:544
核心提示: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,推动我省企业普遍设立研发机构,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
 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 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,推动我省企业普遍设立研发机构,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指南。

第二条 本指南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。

第三条 本指南所称工业企业研发机构(以下简称“研发机构”),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,负责企业技术开发、工艺开发、产品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。

第四条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备案等相关工作。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研发机构的培育、推荐、跟踪管理等工作。

第二章 建立和任务

第五条 研发机构可以企业自行建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建,在管理上与生产系统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或法人实体,机构名称和组织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。

第六条 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:

(一)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,开展技术、工艺、装备及产品的研究开发,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的引进、消化吸收和再创新。

(二)负责提供研发、设计、试验、测试等服务,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相关制度,吸引和培养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。

(三)负责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,建立与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稳定的合作关系,整合企业内外部科技创新资源为企业服务。

第三章 备案条件

第七条 凡是符合“有场所、有设备、有人员、有经费、有项目”的研发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备案。

第八条 申请备案的研发机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。

(二)企业已经建立研发机构,且开展了研发活动。

(三)研发机构具备必要的研发、试验条件,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万元,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,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,技术、产品、工艺、材料等研发项目不少于2项。

           (四)企业填报了统计部门研发活动统计报表,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,规范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和账务处理。

第四章 备案程序

第九条 备案程序

(一)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,并按当年通知要求报送材料,对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负责。

(二)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
(三)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,提出拟通过的备案企业名单。

(四)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通过的备案企业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,对符合条件的发文公布,经备案的研发机构统一名称为“陕西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”。

第五章 运行管理

第十条 研发机构应逐步完善组织架构和相关制度,加大研发投入,提升研发实验条件,加强研发人员队伍建设,强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,不断提升建设质量,促进研发机构提档升级。

          第十一条 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研发活动统计等相关工作,如实填报统计部门研发活动统计报表,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。

          第十二条 通过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有效期3年,到期后企业重新申请备案。

第六章 鼓励政策

第十三条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证书,支持申请各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,鼓励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,对投入的研发经费、开发的创新产品、购置的研发检测设备、实施的创新项目给予资金奖补。

第十四条 鼓励各市区出台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政策措施。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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