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» 资讯 » 政策法规 » 正文
国家网信办发布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3-04-12  来源:科技日报  浏览次数:292
核心提示:  科技日报北京4月11日电(记者崔爽)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,国家网信办起草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

  科技日报北京4月11日电 (记者崔爽)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,国家网信办起草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办法),并于4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。办法所涉生成式人工智能,是指基于算法、模型、规则生成文本、图片、声音、视频、代码等内容的技术。

  办法指出,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、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、推广应用、国际合作,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、工具、计算和数据资源。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、图像、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(以下称提供者),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、图像、声音等,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;涉及个人信息的,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,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。

  办法强调,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,应当按照《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》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,并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、注销备案手续。

  办法明确,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规定,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。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、场合、用途,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。

  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,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。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,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,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。

  办法指出,对于运行中发现、用户举报的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,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,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。

  提供者应当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对生成的图片、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。

  此外,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,违背商业道德、社会公德行为时,包括从事网络炒作、恶意发帖跟评、制造垃圾邮件、编写恶意软件,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,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。

 
 
[ 资讯搜索 ]  [ 加入收藏 ]  [ 告诉好友 ]  [ 打印本文 ]  [ 关闭窗口 ]

 
0条 [查看全部]  相关评论